呼城管发〔2022〕16号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月27日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管局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定发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城管局拟制定发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报请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和有建议事项的报告(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行政文件)和提请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局签订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市城管局拟制发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工作方案、总结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第三条 局行政执法科负责市城管局行政文件和提请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局签订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四条 市城管局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定发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市城管局拟制定发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并由起草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报送请示或者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送审稿);
(三)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必要性、制定依据及过程(起草过程、重点内容解读、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召开听证会的,提交听证报告)。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企业权利义务的,应当同时报送征求企业、行业协会、律师协会意见及采纳情况;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核材料;
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的,应当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条 市城管局提请市人民政府出台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时,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并由起草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报送请示或者报告;
(二)决策草案及说明(基本情况、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三)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及公众参与材料。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报告。涉及企业利益的应当包括征求企业、行业协会意见材料;
(四)专家论证报告(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
(五)风险评估报告(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的);
重大行政决策内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核材料。
第六条 报请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和有建议事项的报告时,应当由局行政执法科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并由起草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送请示或者报告;
(二)请示或者报告中所提到的附件。
第七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局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当由局行政执法科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并由起草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同草案:
(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起草过程,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情况,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三)与合同内容相关的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局行政执法科收到起草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文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九条 起草部门在提交合法性审核前应当由局行政执法科进行初审,填写《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内部审批表》后,在经局分管业务的领导和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示后,局行政执法科在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合法性审核以书面审核方式为主,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和合同协议,须由局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局行政执法科再按照本规定要求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第十条 局行政执法科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对逻辑不严密、结构不严谨、没有实质性内容、文字表述不规范、不具备制发条件的市城管局文件,退回起草部门,并要求起草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核时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文件规定;
(四)是否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和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制定机关权力或者减少制定机关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符合制定程序;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二条 局行政执法科在进行合法性审核时一般在3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和合同协议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的市城管局行政文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需立即制定实施的市城管局行政文件或提请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局签订合同协议,按照要求时限完成。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期限。退回起草部门又重新提交合法性审核的,合法性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对 市城管局行政文件或提请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局签订合同协议进行修改;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起实施。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内部审批表
报审部门
报审日期
文件或合同协议名称
审结日期
拟审核种类
1. 行政规范性文件£
2.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
3.报请市人民政府的请示£
4.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建议事项的报告□
5.提请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局签订的合同协议£
局行政执法科
意见
1. 是否符合合法性审核要求。
□是 □否
2. 不符合原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局分管业务
领导意见
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意见
最终审核结果及反馈起草部门情况
对《 》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适用于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年 月 日转来《 》,经认真研究(如果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可以注明),现提出如下合法性审核意见:
一、文件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一)文件制定程序合法的审核意见
该文件由 起草,程序合法。(应当履行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核、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已经履行规定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已经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二)文件制定程序不合法的审核意见
该文件由 起草,没有履行 ,建议 补正程序,或者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应当履行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核、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没有履行规定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没有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已经完成征求意见程序,但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没有说明理由。已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作出合法性说明,但没有对主要涉法内容作出说明)
二、文件内容合法性审核意见
(一)文件完全与上位法一致的处理意见。该文件的制定依据是《 》(法律、法规、规章)和《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该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上述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文件)的规定相一致。(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就主要涉法内容提出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和具体的意见,有具体条文依据的应当引用)
(二)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处理意见。该文件超越法定权限、主要内容违法或者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明显不合理;照抄照搬国家文件的,建议不制定该文件。
(三)文件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处理意见。该文件的制定依据是 《 》(法律、法规、规章)和《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现对文件的部分内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建议删除“ ”。理由: 。
2.建议将“ ”修改为:“ ”。理由: 。
(四)文件内容质量较差的处理意见。该文件逻辑不严密、结构不严谨、没有实质性内容、文字表述不规范、文稿质量较差、不具备制发条件,建议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修改后重新报送。
年 月 日
对《 》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适用于请示、有建议事项的报告文件的合法性说明)
一、 提交决策机关决策的依据
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第 条:“ ”规定或者《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 ”规定,“ ”(请示、建议、决策类事项)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 ”部门实施。
二、合法性说明
(一)该文件依据的是《 》(法律、法规、规章)第 条:“ ”规定或者《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自治区党委政府等文件依据的,要对文件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说明,如果是改革、创新、试点等情况要加以说明)
(二)就主要涉法内容逐项提出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和具体的意见。
年 月 日
对《 》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适用于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核)
年 月 日转来《 》,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合法性审核意见:
一、合同(协议)合法的处理意见
该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的规定。
二、合同(协议)需要修改的处理意见
该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相关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现对合同(协议)部分内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删除“ ”。理由: 。
(二)建议将“ ”修改为:“ ”。理由: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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