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房地产建设项目提供《城市管理备案登记》
发布时间: 2019-01-08 14:49:21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权力名称 | 为房地产建设项目提供《城市管理备案登记》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设定依据 | 《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款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审,按照备案表中的内容进行现场勘验并形成书面勘验笔录后进行进一步审查要件的真实性。 3.决定责任:通过会议研究讨论研究评审,领导审批后进行验收备案签章,同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城市管理事项验收备案通知书。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立项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预售许可证 (六)市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城市管理备案登记表》。 第七条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办公室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定联合验收方案,组织相关部门熟悉项目情况。各相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完成现场踏勘与评审工作,签署验收意见,上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办公室。 |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在联合验收中发现开发建设单位有行政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