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的备案工作
发布时间: 2019-01-08 14:48:38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权力名称 | 对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的备案工作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设定依据 | 《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证照有效期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1)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 (2)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局面告知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手续,向停车场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经批准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的之日起15日内向停车场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停车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影响形象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