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变静态停车场、停车点(位)用途的项目进行审核批准
发布时间: 2019-01-08 14:47:56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权力名称 | 对改变静态停车场、停车点(位)用途的项目进行审核批准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设定依据 | 呼政办发(2010)13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证照有效期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1)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 (2)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改选的其他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呼和浩特市高空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区道沿石以上停车场的统一管理,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2.《呼和洗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或者停车位挪作他用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停车场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停车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影响形象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