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开工前以及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进行验线
发布时间: 2019-01-08 14:46:18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权力名称 | 建设工程开工前以及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进行验线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和处罚职能调整事宜的批复(呼政字[2014]144号)文件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测绘部门放线回执单、竣工测量报告 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组织验线或者不予验线的决定(不予组织实施的应当告知理由) 法定告知。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管理,杜绝弄虚作假,查处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以及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确认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和处罚职能调整事宜的批复(呼政字[2014]144号)文件:五、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在项目施工前依据建设单位申请,组织建设工程验线工作,发放验线合格备案手续,市规划局给予技术支持。未经确认沿线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施工。 |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