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审核
发布时间: 2019-01-08 14:43:17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权力名称 | 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审核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设定依据 | 1.《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7条 2.《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呼政办发〔2010〕135号) 3.《关于实施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部门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划转的通知》(呼机编发〔2010〕22号)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 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1)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2)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照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广西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 |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1.《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能够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一)未出示证件、未按规定着装执法的 (二)未使用规定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收据的 (三)粗暴执法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五)未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的 (六)侵占或者私分暂扣、没收的物品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随意处罚当事人的 八)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九)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十)其他违法行为。 | ||
备注 |